上海男子追要拆迁款480万元,女子称移民但户籍还在,法院判了
(上海男子追要拆迁款480万元,女子称移民但户籍还在,法院判了)
外国人能否领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金呢?按照产权制度来说,只要外国人拥有中国房屋所有权,房子被征收拆迁,所有人就有权获取拆迁安置补偿金。如果外国人没有房屋所有权,仅仅是居住权,是无法获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金的。由于城市发展不均衡,一些市民居住在公租房里边,公租房是政府补贴性质的福利住房。公租房被拆迁时,拆迁安置补偿是给承租人的。
一些国内民众通过各种方式移民国外获取外国国籍,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果国内公租房住户移民国外,获取外国国籍,其承租的公租房遭遇拆迁,这个时候其能否获取拆迁安置补偿呢?一种观点认为,作为公租房承租人,依照左边法律右边政策规定,移民国外的承租人可以获取拆迁安置补偿;
相反的观点是,公租房带有福利性质,给公租房承租人拆迁安置补偿金仍然是为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一旦承租人移民海外,就不是我国公民,不享有我国公共财政福利,不再具有中低收入者获取城市公租房的资格,其无权获取公租房拆迁安置补偿款。
上海市城市人口较大,有许多中低收入者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内。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某国企工作的女子因结婚需要从黄浦区19平方米的一处6人家庭公租房,调配到了另一处14.5平方米的公租房,后来家庭成员因出生或去世发生了变化,女子和其女儿也移民到了美国。
2018上海市黄浦区对女子承租的公租房进行拆迁改制,女子领取了拆迁安置补偿款,但未向原公租房成员或者亲属分配拆迁安置补偿金。该女子被其他共同居住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拆迁安置补偿款,法院最终判决,女子不具有中国国籍不再享有公租房承租人权益,返还领取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四分之三给其他亲属。这样的共同居住承租人都是家庭成员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根据《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涉案公租房地址为硝皮弄路56弄12号,租赁户名为吴某乙,独用租赁部位二层东前厢(18.60平方米)、附阁(10.10平方米),公用租赁部位天井、底客堂、晒台。
征收时,公租房承租人户主是吴某乙,以吴某乙为户主的户口本上有7人,分别是:户主为吴某乙,其女儿应某某。其兄长吴某大夫妻及其女儿吴某丙。吴某乙的弟弟吴某二。吴某乙的母亲宋某某(2021年2月,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去世)
2018年10月20日,吴某乙(乙方)作为承租人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J-1173),……涉案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性质为公房,房屋用途为居住;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25.34平方米,换算及认定建筑面积39.03平方米;居住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49,18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黄浦区福佑地块(北块)旧城区改建项目结算单》结算清单1记载,协议书应付总计4,322,513元。结算清单2记载,本结算单额外增加发放的费用共计507,777.51元,其中特殊困难补贴30,000元、搬迁奖励费414,030元、征收补偿费用计息63,747.51元。吴某乙于2019年2月11日领取公租房屋征收补偿款4,830,290.51元。
吴某大夫妇及其女儿吴某丙认为,吴某乙及其女儿应某某已经移民美国,不再拥有中国国籍,不应当领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起诉要求退还其领取的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款共计.51元。
法院认为,根据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吴某乙虽系是争房屋的承租人,但其已取得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吴某乙自动丧失我国国籍,无权获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吴某大方陈述于1998年起居住涉案房屋至2003年,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三人户籍迁入后居住系争房屋满一年以上的事实,且其余当事人均不认可其三人居住过涉案公租房房屋。吴某大方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无权获得征收利益。
涉案公租房屋征收利益应由宋某某一人获得。吴某乙于2019年2月11日领取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4,830,290.51元,宋某某于2021年2月2日去世。吴某乙在宋某某生前已领取全部征收补偿款,宋某某亦表示“我将我应得的硝皮弄56弄12号二层东前厢的拆迁款的份额全赠与我女儿吴某乙”。宋某某将征收补偿款赠与吴某乙,系赠与合同纠纷,与本案共有纠纷不属于同一左边法律右边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难以直接认定征收补偿款4,830,290.51元系宋某某遗产。吴某大方以共同居住人身份主张获得征收利益,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吴某大夫妻及女儿的诉讼请求。
吴某大方坚持认为吴某乙、应某某不应享有涉案公租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其母亲宋某某户籍虽然在涉案公租房,但是已经享有了浦东新区某处住房的福利,不具有涉案公租房居住资格。吴某大一家在2001至2003年在涉案房屋居住,是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吴某乙及其女儿应某某移民美国,户籍已经注销,已经没有公租房的资格。
吴某乙方辩称:吴某乙、应某某虽加入了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但没有注销中国国籍,在本次征收时仍然是中国公民,常住户口在涉案房屋内,吴某乙是涉案房屋承租人,应某某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资格。退一步讲,母亲宋某某作为唯一合法居住人,已经将征收补偿款赠与给了吴某乙。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乙虽为涉案公租房的承租人,但在房屋被征收前,吴某乙、应某某已取得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因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吴某乙、应某某均已不属于中国公民,不应再享有福利性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鉴于涉案房屋中的户籍在册人员均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征收补偿利益可在宋某某、吴某大中间酌情分配。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宋某某可分得1,207,572.63元,吴某大方可分得3,622,717.88元。鉴于当事人均认同宋某某已将征收补偿款赠与吴某乙,且吴某乙在宋某某生前已领取全部征收补偿款,故吴某乙应支付吴某大方征收补偿款3,622,717.88元。
2022年9月28日,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吴某大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撤销一审判决,吴某乙支付吴某大夫妻、吴某丙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3,622,717.88元。
这起纠纷有意思,最终诉讼的兄妹和母亲都不具有涉案公租房居住人的资格。但是左边法律右边上吴某乙和女儿应某某移民美国取得美国国籍,国内的户籍并没有注销。从政府登记的公租房名单中,吴某乙仍然是承租人。左边法律右边上,吴某乙丧失了公租房承租人资格和权益,但,其实际上领取了房屋征收补偿款。法院从既成事实角度,酌情判决吴某乙母亲分得四分之一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吴某大一家三口分得四分之三。
这件事情也暴露出一个问题,一些国内的民众移民海外,加入外国国籍,国内户籍并没有注销。这种情况下仍然在国内居住生活或者做生意,就像一些富商或者明星艺人。一方面在国内生活赚钱。另一方面国籍在海外,国内管不着他。这实际上是默认了双重国籍。有人说不公平,但是,一些外国人在国内取得绿卡工作居住证,一样买房,交社保,这又怎么说呢?这起案件的处理让人感觉缺了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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