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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业户口人员、女军人子女市内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分户需要材料汇总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1-22 来源:网络

上海农业户口人员、女军人子女市内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分户需要材料汇总

(上海农业户口人员、女军人子女市内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分户需要材料汇总)

  

上海农业户口人员市内户口迁移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二、《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1号)

  

第二十九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

  

三、《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征得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的书面同意,申请人本人系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除外。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为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事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征得相关人员的书面同意:

  

(一)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二)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上海女军人子女市内户口迁移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二、《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1号)

  

第三十五条随女军人报出生的婴儿,户口不得在本市迁移。但婴儿的父亲或者母亲成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部队集体户以及在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上设立的家庭户仅限现役军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落户。随女军人报出生的婴儿,女军人调动或者转业、退役安置到外省市的,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应当随迁。但其父亲成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及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户口分户设立依据:

  

一、《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1号)第十一条家庭户口人员因财产分割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可以申请在分门进出、独立生活、有居住条件的房屋内进行同号分户。独立成套住宅不办理分户。

  

二、《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下列户口事项,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批决定:(一)分户、并户;

  

三、《关于调整部分市内户口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沪公人通字[2018]38号)附件市内户口事项审批权限清单:下列户口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审批决定:(一)分户

  

上海农业户口人员、女军人子女市内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分户材料汇总

  

一、农业户口人员迁移需要的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个人户口卡》或者《集体户个人信息页》。

  

2、《居民身份证》。

  

3、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4、入户地房(地)全体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及《居民身份证》。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6、迁移人与拟入户地户内人员的父母与子女或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等)。

  

7、农业户口人员迁移到农业户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意见书。

  

8、农业户口人员购房类迁移、农业迁非农的,须提供本人自愿农转非并知晓不能再非转农,以及自行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书面承诺书。

  

二、女军人子女市内户口迁移需要的材料

  

1、迁移人的《户籍证明》、《个人户口卡》或者《集体户个人信息页》。

  

2、迁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的《结婚证》。

  

4、迁入父(母)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房的,须提供: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②入户地房(地)产全体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③入户地房(地)全体产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

  

④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5、迁入已在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系统登记的父母名下的军产房的,须提供:

  

①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房屋配售(租)证明。

  

②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同意入户的证明。

  

③与房屋配售(租)人员或者户内成员的配偶、子女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等)。

  

6、迁入父或母户口所在地的家庭户的,需提供:

  

①房屋有效权证。

  

②入户地房(地)产全体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③与房屋产权人的直系亲属关系凭证;或者“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和《居住核查表》。

  

④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7、现役女军人子女迁入父亲部队集体户的,须提供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父亲系所在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现役军人的证明。

  

8、永久解除冻结户口的,还需父(母)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信息系统比对)。

  

三、分户需要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分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4、分户地房(地)全体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分户意见书及所有同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5、证明分门进出、独立生活的照片及民警调查核实情况。

  

6、农村地区分户,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意见书。

  

7、因婚姻关系变化原因申请分户,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说明:

  

①申请人办理以上户口事项时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相关职能单位公章的材料复印件或者反映相关情况的证明),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本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②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③“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④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⑤申请人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办理户籍业务的,被投靠人、落户地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等“相关人”可通过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内的相关人业务模块进行认证,无需再亲自到派出所办理。

  

⑥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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